【独家】交易所新规明确:这些LOF应退市

时间:2026-08-07 21:20:08       来源:上海证券报

近日,沪深交易所起草《关于完善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安排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《通知》)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。

聚焦高溢价风险与流动性不足问题 明确退市标准


【资料图】

LOF是一类既可在场外销售渠道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申购赎回,又可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的开放式基金。近年来,LOF市场总体运行平稳,但随着交易所基金市场的创新发展,LOF在运作机制方面逐步显现不足,部分产品因标的资产投资受限或基金规模持续较小,存在场内交易功能弱化、高溢价风险、投资者保护不足等问题。高溢价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以高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价格买入,如后续溢价回落,投资者将面临投资亏损。

沪深交易所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》授权下对基金上市规则终止上市相关情形进行补充,明确商品期货LOF、QDII LOF、连续六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小于一千万元的小规模LOF应当终止上市,并对终止上市流程、过渡期安排、风险提示要求、会员责任等作了规范。

值得注意的是,由于上交所无商品期货LOF,因此,上交所《通知》中未规定该类产品。

科学设置过渡期安排 分类实施终止上市

《通知》坚持问题导向、风险导向,并适当参照股票交易类强制退市经验,就终止上市的程序安排作出细化规定。

对于商品期货LOF、QDII LOF,设置充足的过渡期,《通知》规定最晚于2027年12月31日终止上市。对于小规模LOF,不设置过渡期,规定自《通知》施行日起,连续六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一千万元的应当终止上市。

沪深两所均在LOF主动退市既有实践基础上,对具体实施流程予以细化明确。对于沪市LOF,基金管理人可选择转型至场外基金或依法清盘退市;若选择转型,需设置二十个交易日的投资者选择期,确保投资者有充裕的时间与便利的渠道自主选择卖出、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。

强化全流程风险提示 筑牢投资者权益保护防线

《通知》全流程强化了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服务。自施行日起至终止上市日前,商品期货LOF、QDII LOF场内简称前将冠以“*”标识。

其中,小规模LOF如触及连续四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一千万元,基金管理人需自次一交易日起逐日披露风险提示至相关情形消除。

此外,《通知》要求券商多种渠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,全方位保障投资者权益。据业内人士估计,沪市LOF未来通过转型至场外实施退市的可能性较大。

《通知》进一步压实券商责任,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客户通知工作、积极协助需要办理场外份额确权的投资者开立相关账户等手续。

业内人士也建议投资者在LOF退市前妥善处理所持场内基金份额,若未能在退市前完成处理,请及时查阅相关公告,联系证券公司办理份额确权等手续。

推动优化行业生态 助力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

行业专家认为,本次出台通知完善LOF终止上市制度安排,是顺应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又一重要举措。推动商品期货LOF、QDII LOF、小规模LOF有序退市,不仅有助于有效防范场内非理性炒作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,也将规范LOF运作管理、促进市场优胜劣汰,助力公募基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。

据业内人士测算,预计涉及退市的LOF共125只,场内规模合计约261亿元,其中小规模LOF约91只,总规模3亿元。整体来看,拟退市产品数量和规模并不大。

业内人士同时提示,商品期货LOF、QDII LOF设置了较长过渡期,基金管理人需审慎确定退市时点,避免在高溢价期间退市。LOF退市暂停场内相关业务,不代表基金必然清盘,多数产品场外份额继续存续,投资者仍可通过基金代销渠道办理申购赎回业务。

业内人士还建议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产品公告,充分知悉终止上市相关风险及具体安排,及时进行场内基金份额的卖出、赎回或转托管,理性做好投资决策,切勿因看到“*”标识或退市提示公告而参与炒作;若高溢价买入后,一旦退市,只能按照净值赎回,可能造成重大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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